齐鲁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5-08-24作者:设置

 

齐鲁工业大学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快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高,加强和改善对本科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教学过程与管理和教学督导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是进行本科教学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对本科教学开展教学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工作,开展专项调研工作,对学校本科教学起到检查督导、桥梁沟通、咨询参谋、考核参考作用。

第四条  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支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组对教学督导工作情况的汇报,认真研究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院(部)二级教学督导机构。

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的教学督导工作。

各院(部)教学督导专家组由院(部)分管院长(主任)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设机电数理、化工、文科、外语、实践教学等专业组。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由各院(部)推荐,经教学评估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学评估中心。

各院(部)教学督导组由院(部)分管院长(主任)任组长,各院(部)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教学督导组的组成并报教学评估中心备案。

第七条  校级专家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由学校聘任,聘期2年,期满可续聘。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有较强奉献精神和责任心。

2.熟悉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法规,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和较高教学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3.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的主要工作:

1.根据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安排,制定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

2.教学督导的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教学条件与环境建设等。

3.听取师生对教学安排与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结推广好的教学经验,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

4.对督导对象的教学工作状态和教学效果做出公正合理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并向教学评估中心提供书面材料。

5.各专业组组长每月与教学评估中心交流一次督导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应随时向分管校长汇报,按期中和期末将督导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交教学评估中心存档。

6.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校有关教学评估工作。

第十条  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1.督导组应深入教学第一线,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综合分析,准确评价。

2.督导组对教学评价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夸大、不缩小、不掩饰、不虚美,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

3.督导组听课原则上不事先通知,以了解教学过程的实际状态。集中安排的听课活动,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必须经过督导组集体讨论,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方能向院(部)及授课教师反馈。对教师授课情况的评价出现意见分歧时,应采用跟踪听课的办法取得一致,评价务求客观、公正、合理。

4.听课计划及评价意见在学校未决定公开之前属涉密材料,督导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单位不得私自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章  督导专家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有权参与各学院(部)和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有权随时深入课堂和实验室等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有权查阅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教案、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四条  有权制止违反《教师工作规范》的任何行为和做法。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人员到现场督导,一般不预先通知有关授课教师,各院(部)及教师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教学督导津贴制度,每学期末由教学评估中心根据本学期督导工作情况核定督导工作量,并发放津贴。

第十七条  学校要为校督导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与条件。

第五章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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